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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6拟定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7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承担的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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