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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选择1个街道社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增加试点街道社区)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被选为试点的街道应该是,街道领导重视就业工作,就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在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方面有自己的工作特色,近几年全面完成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指标的街道。

  2、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应该在现有的就业服务体制、工作制度、工作目标、队伍建设、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的《上海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意见》(见附件)开展。开展试点的街道社区仍然要按照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下达的各项促进就业和就业服务指标进行年度考核。

  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汇报。

  4、为保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信息畅通,建立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试点街道的三级联络员制度,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的联络员要定期深入试点街道了解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情况,试点街道的联络员要定期向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汇报情况。

  5、市劳动保障局适时召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对下一步扩大试点街道社区作出安排。

  6、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6月30日前,将列为试点的街道、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联络员和试点街道联络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赵建德,联系电话:62347530

  附件:上海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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