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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艾滋病检测收费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艾滋病检测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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