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公安、外经贸、商业、法制、信息、教育、监察、财政、民政、银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参加的沈阳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内容,落实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要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屯”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积极性。
(三)此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为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大案要案共同开展调查。各地区的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对传销窝点共同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传销活动。在查处传销中发现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坚决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严惩聚众闹事、围攻阻挠执行公务人员的不法传销分子。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速侦破一批大案要案。
3.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组织商业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传销人员及组织的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或冻结,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