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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于省长信箱转办我厅的有关信访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省厅厅长信箱的办理要求另行制定工作规则,在工作规则制定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填写《浙江省交通厅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单》(附件8),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反馈:厅机关各处室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该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函件答复来信人,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各市交通局(委)和厅管厅属各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并向我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厅办公室按信访内容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复查、复核;对于需要多个处室共同处理的,由厅办公室牵头成立信访复查、复核小组;厅有关处室(复查、复核小组)在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以厅便函答复复查、复核申请人。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应告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部或省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督办。对违反信访工作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采用工作通报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信访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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