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方式主要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和综合上报:原件上送的,由厅办公室填写《浙江省交通厅信访事项阅办单》(附件2)后报厅领导阅批;摘要上报的,以信访签呈的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厅领导阅批,摘要上报既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群众来信的综合上报;综合上报是指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重要信件,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整理汇总,并上报厅领导阅批。
2、转送。应该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厅管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办理的一般信件,厅办公室在来信上加盖收信专用戳记后直接在来信上注明转送单位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3、转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较为重要且需要厅管厅属有关单位、地方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及时处理并加以解决的来信,采取附《浙江省交通厅来信(访)转办单》(附件3)交办的形式办理。
对来信反映的一些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及时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的,也可采取电话、电传的方式交办。
4、督办单交办。上级领导以及厅领导有批示并明确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列入督办程序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信访工作具体负责人员负责填写《浙江省交通厅信访事项督办单》(通过0A办公自动化系统)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5、存信处理。存信主要包括: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已经受理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包括复查、复核期限内)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精神异常者的来信;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存信按年份、来信时间顺序打包,由厅档案室集中存放,一般存放三年后可销毁。
(四) 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附件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5)或《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附件6)书面告知信访人;厅机关各处室在填写告知单后,应到厅办公室加盖来信来访专用章后,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告知信访人,另一份随同相关材料及时反馈厅办公室。对于信访事项的转送或交办主体持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厅办公室提出。
第九条 来访办理:信访人以走访形式向省厅提出信访事项的,由厅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确定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管厅属有关单位负责接待。负责接待的处室、单位,应详细了解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走访以及办理情况,并填写《浙江省交通厅来访接谈单》(附件7)报厅办公室。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厅办公室根据处室接谈意见按照第八条来信办理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我厅信访事项办理职责权限范围或其他我厅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接访处室应当面告知来访人或书面出具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