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对省厅的政策以及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对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涉及的信访人的维权投诉;对地方交通部门或厅管厅属单位已经办理的信访事项向省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对于厅管厅属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交通管理机构出台的政策以及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首先由厅管厅属单位和地方交通管理机构受理。
第六条 不予受理范围: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交通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其他法定的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有关情形。
第七条 不再受理范围: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来信办理
(一) 厅办公室负责拆阅办理信访人写给省厅及其信访工作机构的来信;负责拆阅办理信访人写给已经授权厅办公室拆阅办理其来信的厅领导的来信;负责办理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人直接写给厅领导本人的来信。厅领导的来信,在厅领导未授权的情况下,由厅领导自行拆阅。
(二) 信访人写给厅机关各处室的来信,各处室可以按照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直接办理,也可以交由厅办公室统一办理,但是对于需要以省厅名义受理并以省厅名义答复的来信,除厅监察室外,原则上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
(三) 所有来信都必须登记。厅办公室负责拆阅办理的来信,必须在《浙江省交通厅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1)详细登记后,按以下基本方式办理:
1、上报。上报厅领导阅批的来信主要包括:涉及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信访事项;交通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其他需要厅领导阅批的重要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