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5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厅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和谐,现将《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依法做好省厅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信访工作由厅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协助厅长开展信访工作,对省厅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其他厅领导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协调处理重大来信来访问题。
第三条 省厅信访工作归口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 督促检查重要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 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以及厅管厅属各单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四) 负责受理群众对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各市交通局(委)已经办理或者已经复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
(五) 负责向厅领导提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厅领导掌握事关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情况以及科学决策服务;
(六)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信访调研,及时向厅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省厅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直接向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