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通知
(沪府发[199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已于1996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1986年9月27日发布的《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和1985年11月15日批转的《
上海市工人合理流动试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