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关发[1996]6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
《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按照此办法使用临时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临时工管理法》废止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三、《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使用临时工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经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推荐,以及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过临时工用工登记手续,但未签订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企业应当按照《
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补签劳动合同。其中对在办理过临时工用工手续时有明确使用期限或填写过"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的,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其规定的期限。
(二)对未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但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原订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