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4号)精神,设置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动物卫生监管局是主管全市动物卫生和畜牧业发展的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农委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畜产品安全、畜牧、草业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二)原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承担的饲料工业管理职能。
(三)原市奶业管理办公室(市奶类发展项目办公室、市乳品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的奶业行业管理职能。
(四)原市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承担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动物卫生安全和畜牧、草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动物卫生和畜牧、草业相关政策、措施及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畜牧、草业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扑灭工作。
(三)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下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