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路应急抢险及小额零星工程原则上应进行设计并填报工程量清单,保留工程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决算,并将工程设计、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决算等工程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由承担该路段日常养护工作的单位承担。
对时间紧迫、抢险难度大、技术装备要求高且原日常养护单位无能力实施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应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在备选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第八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每年应选择二至三家施工或养护单位作为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备选施工单位。
第九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备选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养护单位具有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应具有一级以上施工资质,普通公路应具有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二)具有相应专项工程、抢险应急工程经验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具有专项工程和抢险应急工程所必须的机械设备与技术力量;
(四)以往一年内无因经营违法、严重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等被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十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在确定备选施工单位时,除考虑其资质、实力和信誉外,还应对应急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报价进行比选,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确定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备选施工单位,应先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初选,并将初选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列入备选名单。其中,高速公路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普通国省道公路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质量责任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各方行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按有关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