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小额零星及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小额零星及抢险应急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非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包括政府收费还贷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小额零星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抢险应急工程是指为排除因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引起的公路通行不畅而实施的公路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小额零星工程是指工程项目资金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招标金额下限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三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应遵循“分层负责、按级管理、廉洁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非收费公路国省道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收费公路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收费公路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省道收费公路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农村公路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需上级拨付和补助资金的国省道及农村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无误,并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