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和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有关广东、海南、福建、上海等省市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现就本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5年年底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应依据
《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应提前一周将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者本人,让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同时为劳动者咨询有关政策提供方便。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充分磋商;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下列人员的劳动关系: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二)经司法鉴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