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
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经过综合评审,如有效投标书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原则采用评分制。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审查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