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相对资格审查,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如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