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方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