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即: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评标。
(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4.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5.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