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