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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86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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