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社会事务站核查确认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无固定的劳动关系、由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非闲居在家而是从事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二)审核。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1. 社区社会事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4. 本人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和复印件;
5.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被征地农民应提供本年度灵活就业期间领取或未领取生活补助费证明(由发放生活补助费单位开具);
失业人员在本年度灵活就业期间停止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开具证明。
(三)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其所在社区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地税、工商部门实行会审,进行复查。对经复查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由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2006年1月起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发证次月起开始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每年年底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截止为次年3月底。
地税征收机关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年终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实际在岗人员而以灵活就业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不再予以抵扣。
(二)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首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之月起满三年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满三年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含2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经批准养老保险缴纳未满15年而未办理退休手续,同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可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