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24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精神,切实做好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一)凡具有嘉兴市本级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主要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2.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4.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的人员;
  5. 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6.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7. 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