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自行使用的外地劳动力进行整顿清退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自行使用的外地劳动力进行整顿清退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