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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沪府办发(1990)2号和沪府办发(1989)30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沪府办发(1990)2号和沪府办发(1989)30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0〕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继续加强本市工资基金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0号),已分别被有关文件替代,经市政府同意,上述两个文件现予废止。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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