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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的批复
(沪府[1998]9号 1998年3月3日)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规定对单位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请示》(沪劳法字【1997】39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81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意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所收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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