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2006年6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
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移交政府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对象是指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任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称、国家干部身份之一的管理人员。
二、待遇标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退休金的调整与地方退休教师同步,不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调整。
(二)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医疗保险仍按原渠道参保,住房补贴仍由原企业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发放办法及来源
(一)发放办法
1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劳动保障局分期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