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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六、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农业部门在组织农田基本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杆塔基础的保护,防止在杆塔基础保护区内乱开挖,造成倒杆倒塔事故的发生。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力企业处理废旧金属、电力器件须出具处理证明,收购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登记,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经贸委(计经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和督查;广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营造电力设施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处理,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十、各地要加快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事故防范,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针对电网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制定事故预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要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督促,严格保护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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