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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确保安全供用电,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公安、安监、规划、工商、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供电公司要定期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情况,向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报告,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应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业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木、竹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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