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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七日

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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