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五)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指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相关法律机构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工会等组织要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完善群众性劳动保障监督制度,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做大做强县域工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扩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空间。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要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要指导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并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数据交流和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