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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患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要结合我市农民工数量和医疗保障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要监督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疗鉴定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对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要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接收留守儿童,保证其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并在资金、政策上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就读。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要落实国家、省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要通过各种有效传播途径,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教育,提高农民工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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