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19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转移输出培训9万人。要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注重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要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活动,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能力。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2万人,到2010年底,全市培训11万人。
要保证阳光工程的财政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应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涉农县区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前的培训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培训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要指导农民工参加普惠制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对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机构,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六、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