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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要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要求为农民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要指导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女工的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建立市、区、乡、村4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输出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服务机构,延伸公共就业服务。要指导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的窗口,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人本服务的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鼓励发展各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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