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各类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过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要严格执行我市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制定并启动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企业和规模较大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系数较低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行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实行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家具、铸造、陶瓷、煤炭采掘、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为重点,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