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定目标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市农民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贯彻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争取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须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