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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确定见《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同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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