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盐政办发〔2006〕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06〕21号)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盐政办发〔2006〕5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按《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