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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盐政办发〔2006〕1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06]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类别、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优质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投诉监督途径;
  (二)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设置的各项许可类项目;
  (三)不属于法定许可类的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项目;
  (四)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八)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一)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收费;
  (十二)关系到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十三)当地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布及处理情况;
  (十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十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其它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示方式
  (一)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政府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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