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盐政办发〔2006〕114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