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盐政办发〔2006〕114号)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驻市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政府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