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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失效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2002]1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1996]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工资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上海市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招生部分专业(工种)男女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4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1]107号)以上5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沪府发[2002]9号)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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