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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综改〔2007〕20号)


各区、市发改局(体改办):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的意见》(青厅字〔2006〕20号)和市发改委《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发改综改〔2006〕227号,以下简称227号文件)等文件印发后,各区、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城中村”改革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和进展。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县域经济发展,“城中村”改革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积极探索经验,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我市“城中村”数量较多,分布范围较广,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青岛框架逐步拉开,数量将不断增加。通过改革改制,理顺“城中村”产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成为当前搞好村级组织建设,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从前段试点情况看,推进“城中村”改革,有利于明晰产权,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有利于转换村民身份,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建立村民长效受益机制;有利于实现村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保持社会稳定。各区、市发改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把“城中村”改革作为重要的、长期性的专项改革工作抓紧抓好。
  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市发改部门要积极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每年选择一定数量具备改革条件的村进行试点,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报送第二年改制村的名单和基本情况(见附表),2007年改制计划请于1月26日前上报。改革工作完成后要做好工作总结,及时将改制村有关资料按227号文件要求报送市发改委备案。今后,市发改委将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区市“城中村”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对“城中村”集体资产进行合理处置,并依照《公司法》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份合作社进行体制升级,依法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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