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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沪劳访发[88]13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中回农村的老职工,有一部分已经病故,他们的配偶不少是年老体弱,多病丧劳,无力务农,生活在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现报经市政府同意,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已故精简回乡老职工的配偶,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仅限于已故精减回乡老职工的配偶,现无固定收入,无正常生活来源,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按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水平,每月补助三十元。由精简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的配偶,向已故老职工的原精减单位提出申请,经原精减单位核实后发给。

  三、经费渠道。在现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渠道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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