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双支青离婚后,不论再婚与否,只允许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支青死亡,外地籍配偶抚养的支青子女,也允许一名来沪就读入户。
8、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监护人",必须是支青在沪的父母,父母不在的,可由兄弟姐妹做"监护人",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在沪,可以另请"监护人",但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其"监护人"必须是能承担"监护人"义务的。
二、申请手续。
1、符合上述解决范围和条件的支青子女,必须是支青本人和子女"监护人"都自愿要求的。
2、由支青和支青子女的"监护人"向支青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交在新疆支青全家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和子女"监护人"的户口簿;支青子女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尚需提交初中毕(结)业证书。
3、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青的,统一到男方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一方是上海支青的,到上海支青原户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4、随城镇支青去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农村青年,到农村青年原户口迁出地的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中一方是城镇支青,另一方是农村青年,由城镇支青一方向原户口迁出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手续。
1、支青和支青子女"监护人"向街道(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后,由街道(乡、镇)进行审核,填报《审批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支青子女入户地不在申请区、县的,由申请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后转到支青子女入户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2、区(县)公安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准迁证》由街道(乡、镇)交申请人办理支青子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3、批准入户的支青子女凭已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到入户地粮管所办理粮食供应手续。粮管皆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核对后,给予办理。粮食定量按本市现行标准供应。
4、对未经批准,自行将支青子女户口、粮食关系迁来上海的,一律不予受理。
鉴于今年支青中符合来沪就读入户条件的子女比较多、时间紧,为了方便群众,便于审批,在支青和子女在沪"监护人"提出申请后,经街道(乡、镇)的劳动部门审核支青身份,并经区、县劳动局复核,可以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新疆,在新疆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核对支青全家户口资料,就地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