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沪劳访发[89]23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1981)91号文件,把在疆原上海支青稳定在新疆的精神,并考虑到支青的实际困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在疆原上海支青每户有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现将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的范围和条件。
解决的范围是指1961年以后,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城镇支青。条件是:每户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青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支青的)允许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支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支青子女"监护人",又能自行解决住房。
1、"新疆农垦(农业)系统",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自治区农业系统。
2、"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支青",包括从上海迁出时是去新疆农垦(农业)系统,后随隶属关系变动和个别调动现在自治区其他系统工作的原上海支青。
3、"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是指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年满十六周岁(1989年度办理197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或初中毕业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均可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4、"未婚",系一直未婚的。"未就业"是指已在全民所有单位和县(团)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的。
已是新疆大(中)专、技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的支青子女,原则上不属范围。个别有特殊情况确需来沪的,必须经新疆地(州、市)、师(局)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申请来沪入户。
5、随城镇支青赴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农村青年也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回到原农村青年户口迁出地就读入户。
6、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就业条件的,不予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