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随城镇知识青年去外省区兵团、农场的原上海农村青年,也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回到原村青年户口迁出地就读入户。
(九)从新疆兵团按政策安排到江苏省大丰县上海海丰农场的原支边青年,参照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办法处理。
(十)双方均是上海知青离婚的,不论再婚与否,只允许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知青死亡,其外地籍配偶扶养的知青子女,也允许一名来沪就读入户。
二、就读入户对象的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以上",是指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即年满十六周岁(1989年度办理197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或初中毕业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均可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二)"未婚、未就业",未婚,是指一直未婚。未就业,是指已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的。
(三)知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就业"条件的,不予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四)"知青在沪父母、兄弟姐妹做知青子女''监护人''",必须是知青在沪的父母,父母不在的,可由兄弟姐妹做子女"监护人",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在沪,可以另请"监护人",但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其"监护人"必须是能承担"监护人"义务的。
已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其来沪就读入户的子女,由知青为当然监护人。
第二,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手续
(一)"凡自愿要求",是指知青本人和子女"监护人"都自愿要求的。
(二)"由知青和知青子女''监护人''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填报《申请表》",为了便于查核知青部门的档案和户籍资料,知青和子女"监护人"必须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三)"提交在外省区知青全家户口簿",必须是原件。个别地区户口在乡派出所(乡政府)的,可由乡派出所(乡政府)出具知青全家户口资料的证明。
(四)"提交子女初中毕业证书"。必须是原件。
(五)"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的,由男知青一方提出申请"。
为避免夫妻双方重复申请,因此,统一由男知青一方提出申请。
如男知青一方在沪无子女"监护人",可由女知青一方子女"监护人"向男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