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要加强对血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保证血液、血液制品质量。
3.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调整治疗方案等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市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民政、计生、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外来妇女艾滋病监测长效机制,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筛查。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对省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常规健康检查的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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