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废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沪劳力发[93]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为适应"发展经济、开发浦东、振兴上海"的需要,现就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市各企业、市郊国营农场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待上海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发布后,另行规定)需要引进技术工人的应坚持先从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中商调或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解决。在本市范围内确实难以解决的紧缺、急需技术工人,企业可申请从外省市引进。
二、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调入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
2.调入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3.夫妻双方一方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另一方具有中级技术水平,并持有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4.调入人员的年龄,男方不超过45周岁,女方不超过40周岁;
5.调入人员一方系技师或具有特种技艺的人员,另一方的条件可放宽;
6.夫妻双方原均是从本市去外省市的,其条件可适当放宽;
7.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需引进各类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受职工身份、岗位的限制。
三、审批手续
1.市属、中央在沪企业需要从外省市引进职工,先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经市劳动局批准同意后办理商调手续。
2.市郊国营农场需从外省市引进职工,应先由农场向市农场局提出申请,市农场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引进职工计划指标范围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调入人员直接报市劳动局办理商调手续。
3.区、县属企业、乡镇企业需从外省市调入职工,先由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审批。区、县劳动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引进职工计划指标范围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调入人员直接报市劳动局办理商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