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其它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示方式
(一)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政府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示;
(四)通过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示;
(五)通过印发办事指南、群众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其它公示方式。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示意见反馈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通过政务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要统筹考虑公示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的,在公示结束后由职能部门将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并提出建议,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基层单位负责向社会公示的,在公示结束后由基层单位对各方面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负责解释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公示报告,上报主管领导。
公示报告主要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到的主要建议及理由;
3对主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盐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