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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政府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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